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本行行政许可专用章并载明日期的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