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载明申请材料接收日期;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等的,可以不再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人现场办理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