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统一编号、加盖本行行章,并注明日期。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效力范围、有效期限、变更及延续方式等事项。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效力范围、有效期限、变更及延续方式等事项。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