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选择相关文书、许可证的送达方式,并如实告知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申请人选择邮寄送达的,邮件签收,视为送达;邮件因地址错误、拒收等原因被退回的,到达上述地址,视为送达。

申请人选择自行领取或者代理人领取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知的时间及时领取相关文书、许可证,并应当在领取时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等,予以签收。

办理开户许可等事项,由商业银行等机构批量代理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一般采取由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商业银行等机构代为送达的方式,相关文书、许可证送交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商业银行等机构的,视为送达。申请人明确提出通过邮寄、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的除外。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在接到领取通知十日内不领取相关文书、许可证且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满,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