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