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下列时间不计入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或者需要听证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公示相关信息的;
依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
申请材料存在实质性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或者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解释说明的;
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地核查,以及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收到对申请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需要进行核查的;
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止审查的。
发生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