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送达前2款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决定的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