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书,除即时告知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