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八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行长(主任)或者副…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先经人民银行下级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移交上级行。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书,除即时告知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