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先经人民银行下级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移交上级行。 上级行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下级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被引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第十八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