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先经人民银行下级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移交上级行。

上级行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下级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