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