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