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九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第十条 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和法人机构设在境外的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 第十一条 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资格,且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第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十六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批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退出同业拆借市场。 第二十一条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同业拆借市场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