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