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资格,且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