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