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年度发债计划;
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年度发债计划;
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