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年度发债计划;

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