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同业拆借市场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