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