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听证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听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