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