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构受理的,应即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依前款规定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行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