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事项依据有关规定能够当场确认准予行政许可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当场准予行政许可并依据有关规定制发行政许可证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