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对其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审查意见、处理结果和期限进行登记备案,并按季抄送本行法律事务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不定期检查,且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年度分析,并向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报送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种类、数量、结… 第四十三条 人民银行下级行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情况报送上级行对口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并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辖区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 第四十七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应当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本行或者下级行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