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