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