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