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