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