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