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