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