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