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