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事项、职责和措施,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库是指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水电站和湖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汛限水位的设定、复核和控制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为监督管理单位对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上一级监督管理单位对下一级…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监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汛限水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责任单位和… 第六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汛限水位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汛限水位设定复核

第七条 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应设定汛限水位,汛限水位在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中确定。 第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对设计洪水、工程状况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汛限水位的水库,应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研究提出汛限水位调整意见,报有审批权限单位批准;对经安全鉴定为… 第九条 汛前,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和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向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单位上报经审定的汛限水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汇总上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水利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负责汛限水位设定、复核、上报,对汛限水位执行负直接责任,监督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整改,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是汛限水位运行的执行单位,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调度指令,按规定报送水情信息,接受有管辖权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问题整改。

第四章 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包括以下事项: 第十六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行。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调度运用,应按照有防洪调度权限单位下达的防洪调度指令执行。 第十七条 调洪过程的退水阶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雨水情预测预报,结合洪水过程、水库工程状况、泄洪能力、保护对象以及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在确保水库自身安全和下游防洪安全前… 第十八条 汛期,当水库发生险情影响防洪安全时,应降低水位乃至空库运行。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提出降低运行水位意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单位通过比对已录入信息系统的汛限水位与水库实时水位,进行24小时在线监控。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分析超汛限水位原因,研究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通过在线监控和现场检查,超汛限水位运行的水库应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第二十三条 下级监督管理单位、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向监督管理单位报告。对确认的问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第二十八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