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章 汛限水位设定复核 第八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汛限水位设定复核 第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对设计洪水、工程状况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汛限水位的水库,应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研究提出汛限水位调整意见,报有审批权限单位批准;对经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应组织提出降低运行水位的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