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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汛限水位设定复核

第七条 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应设定汛限水位,汛限水位在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中确定。 第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对设计洪水、工程状况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汛限水位的水库,应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研究提出汛限水位调整意见,报有审批权限单位批准;对经安全鉴定为… 第九条 汛前,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和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向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单位上报经审定的汛限水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汇总上报…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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