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责令整改; 警示约谈; 通报批评; 建议停职或调整岗位; 建议降职或降级; 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