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责任追究: 拒不整改的; 两次(含)以上违规超汛限水位的; 推诿、阻碍和拒绝监督检查,造假、隐瞒问题的; 违规超汛限水位运行造成水库严重损毁、河道重大险情、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