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六章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第二十八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