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未按规定设定、复核、上报汛限水位的;
未按规定上报实时水情信息的;
未按规定或防洪调度指令降至汛限水位运行的;
水库发生险情,未按要求降低水位运行的;
未按整改通知整改的;
其他违反汛限水位管理规定的。
未按规定设定、复核、上报汛限水位的;
未按规定上报实时水情信息的;
未按规定或防洪调度指令降至汛限水位运行的;
水库发生险情,未按要求降低水位运行的;
未按整改通知整改的;
其他违反汛限水位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