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对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等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