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下级监督管理单位、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向监督管理单位报告。对确认的问题有异议的,在执行整改的同时,可向本级或上一级监督管理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