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调洪过程的退水阶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雨水情预测预报,结合洪水过程、水库工程状况、泄洪能力、保护对象以及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在确保水库自身安全和下游防洪安全前提下,下达调度指令,将水位降至汛限水位。
水库应按以下原则降至汛限水位:
当预报后期无降雨,在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游河道安全泄量或警戒水位对应的流量,降至汛限水位;
当预报后期有降雨发生标准内洪水,水库水位将明显上涨时,在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和下游防洪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不小于下游河道安全泄量或警戒水位对应的流量,且不大于保证水位对应的流量降至汛限水位或以下;
当预报后期有强降雨发生超标准洪水,有可能危及水库安全时,应落实预警信息发布、人员财产转移、紧急抢护等措施,尽可能加大下泄流量降低水位,确保水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遇特殊情况,需报上一级有防洪调度权限单位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管理权限监督水库调度过程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