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四章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包括以下事项: 第十六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行。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调度运用,应按照有防洪调度权限单位下达的防洪调度指令执行。 第十七条 调洪过程的退水阶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雨水情预测预报,结合洪水过程、水库工程状况、泄洪能力、保护对象以及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在确保水库自身安全和下游防洪安全前… 第十八条 汛期,当水库发生险情影响防洪安全时,应降低水位乃至空库运行。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提出降低运行水位意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