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库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对本级直管水库汛限水位的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

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及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监督责任;

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及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完成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

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及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按整改要求整改,报告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