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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水利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负责汛限水位设定、复核、上报,对汛限水位执行负直接责任,监督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整改,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是汛限水位运行的执行单位,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调度指令,按规定报送水情信息,接受有管辖权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问题整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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