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负责汛限水位设定、复核、上报,对汛限水位执行负直接责任,监督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整改,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