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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事项、职责和措施,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库是指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水电站和湖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汛限水位的设定、复核和控制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为监督管理单位对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上一级监督管理单位对下一级…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监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汛限水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责任单位和… 第六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汛限水位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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