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的注册、销售、信息披露等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第三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办理基金在境内的相关业务。

第二章 产品注册

第四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香港互认基金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审查过程中可征求香港证监会的意见。

第三章 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交易、资产保管、估值核算、申购赎回、费率安排、基金的税收、持有人大会、法律文件变更、终止与合并、撤销认可等事项,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基金… 第七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净值公告、定期财务报告、临时公告等)的内容、格式、时限、频率、事项等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基…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或者基金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第九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开披露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最近的基金财务年报及半年报。 第十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招募说明书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应当补充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产品资料概要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应当补充针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第十二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开户、清算、注册登记、销售时间、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具体操作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与招募说明书一并披露。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第十四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争议解决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采用诉讼方式的,不得排除内地法院审理相关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基金销售

第十五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机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十六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制作适用于内地市场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的,应当事先经代理人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出具意见,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签署。管理人自行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确保代理人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九条 内地从事香港互认基金产品评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境外基金产品评价体系,相关评价标准、方法等应当与内地基金产品评价体系一致。

第五章 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者托管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人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但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依法… 第二十二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代理内容、双方职责与权利义务,以及协议到期或者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互认基金持续满足互认的资格条件。基金资产规模、主要投资方向、主要销售对象出现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暂… 第二十四条 香港互认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按其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由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实施监管。中国证监会依据内地法律法规对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信息披露等行为实… 第二十五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监管遵循属地监管原则,但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就重大监管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各项业务职责。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代理人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代理人在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香港互认基金的持续监管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切实维护两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披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相关文件以及向公众分发的宣传推介材料等应当使用简体中文编写,相关用语应当符合内地基金业务习惯;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